充电桩

新能源汽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政策,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等文件指出加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推广使用力度。省直机关及郑州、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2016—2017年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5%,力争达到50%,以后逐年提高;其他省辖市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责任单位:省事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郑州、开封、洛阳、新乡、许昌、焦作市政府)。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1.政策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新能源行业的发展。

其中《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6〕170号)、《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豫政办〔2016〕170号)、(郑政办〔2016〕76号)等文件均指出: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其中具备条件的,建设比例不低于15%。

2.规格

充电桩作为电动汽车的电能补给设备,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通常分为交流慢充和直流快充两种充电方式,用户可通过微信支付或购买充值卡在充电桩提供的人机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

不同技术规格的交直流充电桩

3.选址需求

用电需求:充电站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

道路需求: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充电区的入口和出口至少应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相接;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坡向站外。

充电机应靠近充电区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安全需求: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下方或正上方;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风向的下风侧;

充电站不应设在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的功能性用房不应与上述场所贴邻;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雪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1.建设标准

在指定区域内建设规范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电流及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电气绝缘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桩。

2.产品外观

3.产品基本功能

► 微信支付充电和刷卡充电 :满足年轻用户和老年用户的使用习惯;

► 语音提示:全程使用语音提示,简单易懂;

► 充满自停:防止无人看管,导致电动车充电时间过长或充电过满;

► 过载保护:防止短路或漏电,保护电池安全及使用寿命,保护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 功率检测计费:可根据不同功率的电动车自动设定充电时间,保护学校的经济效益;

► 断电记忆:避免停电状况,来电时自动恢复到停电前状态;

► 盗电保护:拔掉充电器,插座自动断电;

► 盗电保护:服务器每隔15分钟会自动检测插座的电流大小;防止使用插排多辆电瓶车充电;

► 充电卡挂失:充电卡丢失后,通过后台管理平台查询数据进行挂失,挂失后的充电卡无法再次使用,保障了用户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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